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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华公司认为,达利集团的注册商标为“好吃点”,自己使用的是“吃好点”标识,两者字体、读音、中文含义均不同。被诉侵权商品上有嘉华公司自己的注册商标“鸥涌湾”“OUCHONGWAN”等,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在商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吃好点”是广告语,为了暗示商品品质较好,用来吸引消费者。
嘉华公司还对10万元的赔偿金额提出异议。嘉华公司认为,公司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由于疫情原因,公司一直处于半停业状态。被诉侵权商品为饼干类产品,价格便宜、利润低,无论是嘉华公司的侵权获利还是达利集团被侵权造成的损失均远远达不到10万元。此外,法院判决嘉华公司停止侵权已经对嘉华公司产生较大的经济打击,由于重新更换相关包装袋,机械设备已经产生十几万的损失。
达利集团答辩指出,集团于2007年经核准注册涉案商标“好吃点”,该商标获得过较多荣誉,在全国范围内有极高知名度。嘉华公司的侵权标识仅对涉案商标作了文字调整,且标注的广告语与达利集团经典广告语相同,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公证书显示,嘉华公司侵权持续时间长、范围广,因此一审判决赔偿10万元不是多了,而是太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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